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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病友群转卖父母生前镇痛药被判贩毒罪 专家解读:转卖处方药为何涉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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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明明明玥
时间:
2023-11-10 21:22
标题:
在病友群转卖父母生前镇痛药被判贩毒罪 专家解读:转卖处方药为何涉及犯罪?
本帖最后由 明明明玥 于 2023-11-10 21:26 编辑
廖某父母去世后留下的药品
2023年7月,广州的廖某在父母去世后,在病友药转群中以260元的价格,转卖父母生前留下的镇痛处方药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8月,廖某被山东滨州市阳信县警方以涉嫌贩卖毒 品罪为由跨省抓捕。
8月31日,本案一审判决廖某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廖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0月底,本案二审开庭审理,廖某认为自己无罪,他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目前二审尚未宣判。
转卖处方药为何会涉及毒 品犯罪?红星新闻就此采访了专注重大毒 品犯罪案件辩护的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红兵、麻精药品和毒 品犯罪相关专家李副教授。
转卖父母生前镇痛处方药
遭吸毒人员举报被跨省抓捕
廖某告诉红星新闻,他父亲生前患有癌症,手术后医生开了止痛药,母亲生前做了肾移植,父母同时患有其他基础病。父母离世后,剩下了一些药品,他曾咨询医院及药店,被告知暂无药物回收业务,丢弃还可能会造成污染和浪费。经病友介绍,他加入一个病友药转群。
廖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7月,廖某将父母生前留下的镇痛处方药图片发在药转群中表示要出售,一名昵称为“王”的群友加上他,表示要购买泰勒宁和曲马多(即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随后,经两人商定,廖某以260元的价格将50片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22片氨酚羟考酮片出售给“王”,通过快递邮寄给对方,收货人为山东阳信县李某。此外,他还将一些止痛药免费送给了其他病友。
8月,廖某被山东滨州市阳信县警方以涉嫌贩卖毒 品罪为由跨省抓捕。一审判决廖某犯贩卖毒 品罪。案件材料显示,购买者董某祥在收到(药品)后第一时间投案,没有使用。据媒体报道,董某祥为山东阳信县的吸毒人员。
廖某告诉红星新闻,8月下旬,他看到药转群一位群友表示要转卖包括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在内的一些药品,前述昵称为“王”的微信网友表示想加该群友微信。廖某因此怀疑购买者在“钓鱼”。
一审被判犯贩卖毒 品罪
被告人认为无罪提起上诉
廖某称,他转余药的出发点只是不想浪费,并不是想以卖药盈利,他不认为自己是贩毒。廖某表示,他知道这两种药是处方药,但并不了解曲马多、羟考酮属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也不知道购买者是吸毒人员。
廖某表示,购买者是他在病友药转群中加上的,以为对方也是病友,并没有意识到对方所说“溜过冰”是吸毒的意思,以为是运动受伤需要止痛药物,需要多渠道寻找止痛药。他问对方“卖这个药给你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呢?”对方称“有啥问题啊!我买了好多次了!”对于对方所说“以前玩音乐抽大麻”,廖某称,他也没往对方是长期成瘾吸毒人员那方面去想。他还建议对方“你有疼痛可以试一下中医的针灸”,对方未做回复。
在病友群转卖父母生前镇痛药被判贩毒罪 专家解读:转卖处方药为何涉及毒 品犯罪?
被抓捕后,廖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并聘请律师。律师告诉他,他的案子“兜底,三年以下”,认罪认罚可争取从轻处罚。于是,廖某认罪认罚,希望获得不起诉。但廖某认为,自己犯错在出售处方药,以为会受到罚款警告之类的处罚,并不认自己犯了贩卖毒 品罪。
据一审判决书,廖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但辩称,该药是其父母离世留下的,因为医院不回收,才在微信转药群卖,对问题不敏感,不知道问题那么严重,不知道对方所说“溜冰”是吸毒的意思等。法院一审判决廖某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对于一审判决,廖某表示“法院判的罪名太重了!实在承受不了这么大的罪名!”他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廖某更换了辩护律师。廖某认为自己无罪,他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目前,此案二审尚未宣判。廖某称,若二审仍判他犯贩卖毒 品罪,他将继续申诉。
律师解读:
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禁止个人买卖
流入非法渠道或涉及毒 品犯罪
据《中国禁毒报》消息,我国刑法、禁毒法规定,毒 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毒 品)、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我国管制毒 品目录》中,曲马多、羟考酮均为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红兵告诉红星新闻,曲马多、羟考酮等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如果用于医疗,就是药品;如果贩卖给吸毒人员或贩毒人员,就是毒 品。
王红兵认为,此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廖某有涉毒前科,他是在特定的病友药转群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其父母生前遗留的处方药。根据《昆明会议纪要》,隐匿身份人员在侦查活动中违反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诱使本无犯意的人实施毒 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如果二审法院认定购买者属“犯意引诱”,那和犯意引诱有关的证据,就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廖某在一审中已认罪认罚,这对他是很不利的一面。
对于本案判决,麻精药品和**犯罪相关专家李副教授认为,像曲马多、羟考酮等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个人禁止买卖,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才能获取。从犯罪学的角度看,毒 品犯罪中没有被害人,吸毒者和贩毒者都是违法者,转卖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时,有流入非法渠道的嫌疑便可定贩卖**罪。在药转群中转卖药品时,廖某无法甄别对方的身份,也不能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证明购买者是否是为了药用。李副教授认为,从办案机关角度看,本案涉及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买卖确实有流入非法渠道的嫌疑,廖某是否知情对方为吸毒人员对案件审理没有特别大的影响。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麻精药品是我国依法依规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麻精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镇静等作用,是临床诊疗必不可少的药品;另一方面不规范地连续使用易产生依赖性、成瘾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甚至违法犯罪。
李副教授表示,据他了解,2019年起,吸毒者寻找替代物的现象增多,加之近几年受疫情影响,国外的毒 品及其原材料难以流入,很多吸毒者大规模、类型化地寻找替代物,如曲马多、莫达非尼、思诺思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吸毒者用于吸食毒 品现象增多。现在的吸毒现象已经转移,吸毒已不仅仅指人们之前印象中的吃海洛因、冰 毒等传统毒 品。近年,因转卖国家管制麻精药品被判贩毒罪的案件也不断增多。
据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卫 生部 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患者及家属可根据处方颜色及标注判断所购药品是否为麻精药品。
李副教授认为,现在百姓的法治意识亟待提高。转卖处方药尤其是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属违法行为,若国家管制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或涉及犯罪。所有的麻精药品必须经过合法的渠道获得。
来源:红星新闻
作者:
sdxmwd
时间:
2023-11-10 23:29
感觉这种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行为,老人走了把多余的药品转手回点血,也避免了丢弃造成的浪费和污染,确实能查清人家没有贩毒史和药品来源清白,也没有人因为服用他卖的药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没必要判那么重吧,严厉警告加罚钱不就好了
作者:
qingyz
时间:
2023-11-14 21:51
镇痛药有成瘾性,肯定不能随便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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