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香门第
标题:
你怎么舍得?不是害怕吗?这样就不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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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君当如竹
时间:
2024-5-9 08:54
标题:
你怎么舍得?不是害怕吗?这样就不怕了?
判了!19岁女子未婚产子,怕被父母责骂,竟与闺蜜一起将婴儿踩死
新民晚报
2024-05-08 18:22
上海
刚满19岁少女未婚先孕,
因在打工期间结交男友
未能保护好自己,
又害怕被家人知道后责骂,
竟联合自己的未成年闺中密友
将刚出生的婴儿踩踏致死
肃州区法院
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被告人小寒(化名)
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小冰(化名)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情简介
被告人小寒在市区某店打工时结识了男朋友,在交往过程中不慎怀孕,在怀孕期间又与男友分手。
2023年5月小寒所怀胎儿足月,因腹痛难忍,小寒在出租房内的马桶上将婴儿产出,随后叫来自己的未成年闺蜜小冰,在小冰来到现场时,小寒才将还在马桶内的婴儿捞出并放在冰冷的地砖上,小寒怕被父母知道此事后责骂自己,遂与小冰先后三次脚踩婴儿的脖颈处,导致婴儿死亡,后又将婴儿泡入装满水的水盆内。
因小寒产后未能及时就医自身大出血,在拨打120急救电话,大夫到达现场后,婴儿尸体不得以才被发现。
主观恶性较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寒及小冰明知对初生婴儿脖颈部进行踩踏,会导致婴儿死亡的后果,仍踩踏初生婴儿并致其死亡,与婴儿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二人构成共犯关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寒主观上有致婴儿死亡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对婴儿进行二次踩踏,系主犯;被告人小冰受小寒指使,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小寒作案时年满18周岁,其年龄、阅历及心智发育能够认知新生婴儿的生命力脆弱,对初生婴儿进行踩踏会导致死亡的后果,出于掩盖其未婚生子的事实及害怕家长知道的心态,未给予婴儿基本的存活条件,将婴儿产于马桶并扔在地上,并采取踩踏婴儿脖颈的方式导致婴儿死亡,后又将婴儿泡入装满水的水盆内,并再次指使小冰欲将婴儿从窗户扔出,足以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根据其他从重或从轻的情节,法院对小寒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小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说法
一个幼小无辜的生命就这样夭折,实在令人扼腕叹息。生命权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小寒怀孕后其父母均不知情,在小寒住进医院后,其父母才得知小寒生产男婴并将其致死的事实。近年来,未婚生孕后杀子的案件屡见不鲜,多数被告人杀害婴儿的主观动机是未婚先孕的羞耻心、怕被家人得知及违背未婚生子的公序良俗,在心理承受巨大压力又无人正确引导的情况下,会采取极端方式实施犯罪,但该类案件的主观恶性小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出于对法律常识的缺乏,认为杀害的是自己的子女,只是一个婴儿,因此在实施犯罪时也无所顾忌,但婴儿虽系刚脱离母体的胎儿,只要能够独立呼吸,就已具有生命权。
为避免此类悲剧的产生,一方面需要从观念上改变传统认知,另一方面也需要各方联动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同时父母也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和青春期的教育,学校与社会也要加强对孩子的人格培养及性知识的普及,来预防和减少未婚先孕的现象。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
君当如竹
时间:
2024-5-9 08:59
一则令人心痛的新闻,那人男友呢?死哪儿去了?
作者:
sdbzwsk
时间:
2024-5-9 17:34
所以女孩子要学会保护自己啊!
作者:
冰糖橙888
时间:
2024-5-9 22:12
希望社会少些这样的悲剧
作者:
jack_duty
时间:
2024-5-10 00:14
无知者无畏,那个小小的婴儿何辜?
作者:
洛丹伦低语
时间:
2024-5-10 00:34
所以说从小进行情感教育,性教育和生命教育很重要啊……不是学习成绩代表一切的……
作者:
沈三十一
时间:
2024-5-10 01:05
我国性教育目前还是很缺乏......越不提什么对其避之如虎,一昧那么做就会出现这类事情,都不敢想没报道出来的还有多少,真可惜
作者:
千面顾影
时间:
2024-5-10 09:19
因为他自己都还是一个小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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