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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雪薇之春 于 2020-12-16 11:23 编辑
堕落惯性 发表于 2020-12-14 18:26
是的,我第二次和后面的都是在重复第一次的评论。后面之所以一直在重复是因为你误解了我其中一句话的意思, ...
——请恕直言:您的逻辑真奇怪。
怎么,因为性|侵犯未成年人的罪犯是个帅锅并且他是采取诱|奸的方式在性|侵受害人时没那么粗暴,所以,他性|侵犯未成年人的罪行就是不是性|犯罪了?
如果按照您这逻辑:当初日军侵华时也没说自己侵略,而是打着“建立大东亚共荣圈”的旗号——那么,日军的侵华罪行就不算是侵略而是无罪了?
请去问问幸存下来的慰安妇老人和南京大|屠|杀|死难国人的遗族们:他们同不同意您这逻辑。
——【犯罪】就是【犯罪】。
法律是以犯罪事实结果来定罪。不管犯罪出于什么初衷做下这些罪行的,ta的行为都是犯罪。
这是不容否认,也无法美白洗脱罪恶的。就像日军侵华,不管日方认不认罪,这些侵略者也已被钉在历史耻辱柱上再无法挣脱。
就是这么回事。
PS。
艺术创作的确允许创作者通过艺术手法传达自己的观点。但是:作者对这些观点的处理也应当有一个对最基本的大是大非观在认知上的把握。
作者可以写:笔下的罪犯之所以去犯罪是有苦衷的;但也得同时向读者讲明:虽然有苦衷:但罪犯的行为依然是在犯罪。
而不是写:因为罪犯有苦衷,所以他犯罪行为就不是犯罪了——这一基本是非观:作为创作者不应混淆。
而这篇文的作者却明显混淆了这种基本是非观——不但指鹿为马地强行给罪犯的罪行洗白,更指鹿为马地强行将犯罪美化成是爱情误导读者。
这才是这篇文最恶心人之处。而跟作者在文中写啥被性|侵犯的贱受非要对衣冠禽兽犯贱无关。更跟真正的爱情无关。
就是这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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