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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星新闻
2022年4月2日,家住四川西昌市的沙某与朋友到一家演艺厅消费。当晚,沙某从演艺厅楼梯摔下受伤,致头面部外伤、胸部外伤、多处骨折,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第二次出院回家后,沙某于2022年8月7日死亡。今年1月,沙某家属将该演艺厅起诉至西昌市人民法院,索赔10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演艺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和保护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无法认定沙某死亡结果与其在演艺厅摔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不予支持。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该演艺厅支付沙某家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6.9万元。
事发:
从楼梯摔下受伤两次住院
出院回家后死亡
2022年4月2日,沙某与朋友到西昌市某演艺厅娱乐消费。当晚10时许,沙某在演艺厅消费时从楼梯摔下受伤,前台服务员拨打110电话报警和120急救,沙某在朋友帮助下被送至医院治疗。
经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沙某头部损伤后遗症,多发性大脑挫伤、2型糖尿病、营养不良、低钾血症、肺部感染。沙某在该医院住院79天,花费医疗费15万余元,于2022年6月20日出院。
2022年7月2日,沙某进入凉山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术后四肢瘫、认知障碍、吞咽障碍等。住院一个月后,沙某家属要求出院,产生住院费3万余元。
医院出院记录显示:“反复告知患者病情较重,出院可能造成治疗延误甚至危及生命,患者家属仍然要求出院,并表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签字为证,为其办理自动出院,患者出院时生命体征平稳。”
沙某儿子在出院证上签字“自动出院,后果自负”之后,办理了出院手续。沙某出院后于2022年8月7日下午死于家中。
法院:
死亡赔偿金等不予支持
赔偿医疗费等6.9万元
今年1月4日,沙某家属将该演艺厅起诉至西昌市人民法院,索赔二次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08万余元。法院查明,2019年9月16日,该演艺厅在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其经营场所楼梯间扶梯没有把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该演艺厅系经营性娱乐场所,沙某到娱乐场所消费,演艺厅应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演艺厅虽然向有关部门报备并经批准后合规经营,但未能充分考虑演艺厅具有娱乐性外还经营酒水的销售,其经营场所楼梯间扶梯没有把手,可能导致消费者酒后造成身体平衡力和协调性失衡后抓不住扶梯而摔下楼梯,造成一定的伤害。演艺厅对沙某发生从楼梯上跌下并可能受伤持放任心态,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和保护义务,因此对沙某因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沙某第一次因摔伤住院后出院一个月,再次到凉山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不能排除期间有二次伤害,且沙某在第二次住院期间,家属方不顾医院劝诫强行出院,对沙某死亡具有过错,故对沙某第二次住院产生的所有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家属方提供的沙某死亡证明,仅能证明沙某死亡的基本事实,但不能证明沙某死亡原因与摔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无法认定沙某死亡结果与其在演艺厅摔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上,对于要求赔偿沙某因摔伤导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西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演艺厅支付沙某家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6.9万元。
律师:
伤害发生后
消费者和商家都应保存好证据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阿牛拉体表示,《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说,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一定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消费场所,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行为和结果的发生。
张天鸿还提醒,消费者在商家进行消费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在产生伤害后,应当及时救治和保留现场受伤证据,搜集商家是否存在管理过错的证据,明确受伤的原因与商家管理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商家也要善于保护自身利益,一旦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应当保存好完整的视频资料,以便查清是消费者自身原因产生的损害,还是商家存在管理上的过错,这些都直接关系着承担责任的大小。
张天鸿补充说,类似案例在交通事故中也比较常见。伤者初次治疗出院后,进行康复治疗和二次治疗过程中伤者去世,保险公司或者车主往往以伤者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不承担责任的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伤者家属就要承担伤者死亡结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往往会加重伤者亲属一方的举证责任。对于该类案件,建议作为伤者一方,应当尽可能在正规医疗机构治疗完毕后,保留好相应的医疗病例和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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