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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19:10:09 九派新闻
10月11日据申工社,黄某于2007年7月2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担任软件测试工程师。双方签订自2016年7月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7232.23元(税前)。2018年11月,公司发现黄某日常使用的工作电脑中存有大量**图片和视频(共计64.8GB),并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从4755个缩略图中发现大量不雅视频或图片内容,其中还包含有身份证、居住证等缩略图信息,表明用户存在保存、浏览不雅视频或图片的行为。……”2019年3月12日,公司书面通知黄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为“严重违反了本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基本的职业规范”。法院认为,黄某在其工作电脑中放置大量**视频和照片的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应认定该事实存在。该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且亦违背公序良俗,本院对黄某提出严正批评,并认定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之行为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原告黄某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719.34元;驳回黄某其余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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